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4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借貸契約影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12月2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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