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行執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5號債權人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 譚芳榮 代理人 陳信雄
陳志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諶祐德 間就償還公費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未據債權人提出完整執行名義。茲命債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供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