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

債權人高鐵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于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春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春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罰款89,000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郵資405元之收據影本。

㈤請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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