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1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胡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相對人繳款本息至民國(下同)96年4月23日後,即不為履行,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27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3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克勤│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27227││1日起││9│││元│├──────┼──────┼───────┤││││民國96年4月│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24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克勤│民國96年4月│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27227││24日起│日止│150元│││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