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尾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3,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7,427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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