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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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璘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璘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璘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則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決宣告緩刑2年, 惟業 經同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6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受刑人抗告後,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8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及捺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並已發函請檢察官、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斟酌檢察官、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69頁、第171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至3均為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至9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9之犯罪時間又均在民國108年5月間,犯罪時間密切,且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所為,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1至3、4至6、7至9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5罪)有期徒刑2月(共7罪)犯罪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78號、第17403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78號、第17403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78號、第174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決日期109/02/05109/02/05109/02/05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確定日期109/03/17109/03/17109/03/17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備註⑴新北地檢112年度撤緩執助字第8號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決宣告緩刑2年,惟業經同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6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受刑人抗告後,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8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9號、第1893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9號、第1893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9號、第189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判決日期110/06/01110/06/01110/06/0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確定日期111/01/06111/01/06111/01/06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備註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3號、111年度歸緝字第43號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4487號、第15550號、第22339號、第22543號、第23786號、第27955號、第3224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4487號、第15550號、第22339號、第22543號、第23786號、第27955號、第3224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4487號、第15550號、第22339號、第22543號、第23786號、第27955號、第322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判決日期110/08/26110/08/26110/08/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6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6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64號確定日期111/05/12111/05/12111/05/12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備註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74號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