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
22日22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9年7月23日7時1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6所示等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8時許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9年11月10日0時至16時50分間,在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16時50分許,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南投縣南投市同源路八街與32巷口執行拘提,當場併在被告上址住處,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5、編號7至9所示等物,復經警微得其同意,於同日17時5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器具,且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併同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01、843、89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9年8月26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90800299號鑑驗書、109年11月11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91100203號鑑驗書、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少年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足認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少年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單獨就上開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等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91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66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353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679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91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6玻璃球吸食器1支7玻璃球吸食器1支8針筒2支9夾鏈袋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