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土地價額(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連同損害賠償30萬元併計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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