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佩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瑞雯 即kozikozi 舒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kozikozi舒室」於經濟部商業司查無資料,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正確之名稱。
二、請提出相對人蘇瑞雯即kozikozi舒室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陳報債權金額新臺幣29,835元之計算式。(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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