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黃梅香 被告 林湋 承(原名 林耘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林湋承 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8
6號),業經刑事判決就原告黃梅香據以訴請被告林湋承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等犯嫌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