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關建瑛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陳家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桃園市○○區○○路○○巷○○號1、2樓之房屋為原告所有(下稱系爭房屋),上址1、2樓房屋則係被告所有。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至12月間修整裝潢房屋時,因施工不慎導致其一樓之客廳強面龜裂、餐廳天花板及牆面龜裂、一樓樓梯間、二樓牆面龜裂及部分水管阻塞。被告雖於103年12月22日承諾將於施工完畢後委請油漆工將牆面裂痕批土修繕塗色方式修補,及將堵塞水管清通,然該損壞部分已經破壞原有建築結構安全,非單以披土修繕塗色方式修補即可,故系爭房屋目前之天花板及牆面仍持續龜裂,經多次與被告調解,被告仍拒絕修復與改善。被告之施工已造成系爭房屋之損害及原告之損失,對於鑑定報告之意見及請求之金額如下:
①浴室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80,520元
因系爭房屋屋齡約10年,原有浴廁磁磚早已不生產,故需全部更新而非僅將損壞部分更換,該兩間浴廁八面牆為40.3平方公尺,總計需80,520元之更換磁磚費用。
②修復工資136,400元
鑑定報告中針對磁磚損害僅針對損害部分計算為13平方公尺,然基於浴室磁磚應做整體考量,以免每日看到影響心情及居住品質,以比例計算工作日為31日,以每人每日工資2,000元計算,應為136,400元。③搬運費用31,600元
因房屋整修會產生粉塵污染物,故修繕期間需將全部屋內物品移至適當場所,應支付相關來回搬運費用。
④倉庫及仲介費66,700元
整修期間屋內財物之需放置在倉庫(最小承租為每月4萬元)及仲介費共計10萬元,以工作日數31及週休2日計算,總計為66,700元。
⑤住宿費60,000元
因整修房屋而支出之在外住宿費用,以每日1,500元計算,40日之住宿費用為60,000元。
⑥整修後之清潔費25,000元
鑑定報告之修復費用估算係指各修復部分之費用,然修復期間仍未造成其他地方之毀損,故全部住宅部分仍須支出清潔費用。
⑦鑑定前已支出之僱工油漆費用33,000元⑧鑑定報告所示之修復費用95,935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修復系爭房屋之費用100萬元(以上合計雖未達100萬元,經本院闡明後原告聲明仍維持相同)。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否認因裝潢而造成原告之系爭房屋損害。103年底我有到原告的房子去看,也同意修復系爭房屋的龜裂,當時只是希望當一個好鄰居,沒有想這麼多,後來104年間原告又找我去看,說工人維修狀況不好,持續龜裂中,我就拍照請我我得工頭去處理,工頭表示沒辦法保證維修後牆面裂縫不會繼續發生,我所以我就沒有處理。我只有在三樓裝潢一個小吧台,另外在四樓有將馬桶換位子,所有有動到地板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查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同棟3至4樓房屋係被告所有。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因被告進行裝潢工程而造成鄰損,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工會進行鑑定進行,於106年12月19日進行會勘,就標的物室內、室外現況檢視及拍照,發現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有牆面裂縫、磁磚破損、天花板裂縫等損害,系爭房屋僅有些微裂縫並無結構裂縫,故未達危及標的物結構安全,至修復方法可以原飾面材料採整面方式批土磨平水泥漆粉刷恢復原狀,浴廁磁磚龜裂可以採整面方式打除磁磚,重新1:2防水水泥砂漿分刷,防水膜塗佈處理及採原樣式磁磚重貼,約需7-10天工期,系爭房屋1樓之修復費用為18,757元,2樓之修復費用為77,178元(合計為95,935元),有系爭房屋之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及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工會107年5月9日桃土技字第1070000592號函暨函附之鑑定報告書1份(下爭系爭鑑定報告,見本院卷203頁及外放證物)。
四、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被告之裝潢工程而受有損害,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系爭房屋是否因被告之裝潢而受損?若有受損,則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房屋之完工日為96年3月15日,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憑,屋齡逾10年之建物,本可能因震動而造成牆面裂縫或磁磚破損,而系爭房屋與被告所有之建物為同棟建物,彼此共用主鋼筋結構及樓地板,彼此依存度高,參以被告裝潢施工方式並非僅針對屋內單純附加施工,而是有變更浴廁馬桶位置等針對地面之破壞性施工,即可能使緊鄰之系爭房屋相對應位置發生牆壁龜裂或磁磚破損等情,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認系爭房屋之龜裂成因,研判受施工震動、上層建物加載或室內隔間變動、建物受溫度變化熱漲冷縮、地震均有可能,有系爭鑑定報告附卷為憑。足見系爭房屋之牆面裂縫及磁磚破損確與被告之裝潢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就修復費用95,935元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至原告另主張其他損害不應准許之理由:①浴室修復費用80,520元
原告主張應全部磁磚重新鋪設,惟並未舉證舊有磁磚已經不生產或市面上無法取得,此部分請求難以採認。縱市面上無法取得相同規則或式樣之磁磚,未破損之磁磚部分並非原告之損害,尚難責令被告負賠償責任。原告僅以「每日看到影響心情及居住品質」為由請求全部更換新磁磚,要屬無據。
②修復工資136,400元
原告主張應加計每人每日工資2,000元部分。惟細譯鑑定單位提出之修復費用估算表,其中項目包含廢料清理及運什費、安全衛生管理費、拆除原有裝修表面、磁磚修復等項目,並非單以材料計價,顯然已經將人力工資計入,況本院囑託鑑定時乃請求估算整體「修復費用」,並未要求分計「工資」及「材料」,是上開估算表應已列計工資部分,原告請求加計工資為無理由。
③搬運費用31,600元及④倉庫及仲介費66,700元
原告另主張因房屋整修產生粉塵污染物,故請求修繕期間需將全部屋內物品移至適當場所而生之費用。然系爭房屋之修復並非重大修繕工程,僅牆面批土施工及牆面磁磚修復,屋內相關家具僅需保護(覆蓋)挪移方便施工即可,鑑定報告中亦敘明此點,況原告復未證明有將全部家具搬移保護或另行保存之必要,此項請求要難准許。
⑤住宿費60,000元
原告另主張因整修房屋期間會支出之在外住宿費用60,000元。然此項修復工程並無安全疑慮,亦經鑑定報告確認在案,或在工程期間會造成原告之生活不便,惟此並非不能與施工單位協調以減少或排除,況本件修復之項目主要為牆面批土、粉刷等工項,而系爭房屋有1、2樓兩層,非不得先行施工部分區域以減少施工期間之干擾,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施工期間之住宿費用,亦屬無據。
⑥整修後之清潔費25,000元
通常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均會大致將廢料清運及基本之清潔工作,而修復費用估算表中亦列計「費用清理及運什費」,原告請求額外之清潔費用,並非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不得要求被告負擔。
五、綜上,本件被告裝潢工程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之1、2樓受有牆面裂縫及磁磚龜裂等情,業經鑑定報告鑑定如前,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該部分修復費用合計為95,935元,亦有修復費用估算表1份可參,被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5,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2月6日(見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原告勝訴部分,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