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魏秋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莉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96,84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