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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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一○號、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一○號被告 蕭進坤 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武士刀一支,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進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武士刀一支,經彰化縣警察局鑑驗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彰化縣警察局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彰警保字第○九六○○三八二○一號函一紙在卷可考,足認該武士刀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