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1號上訴人 黃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雲輝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104年度婚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