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蕭素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被告 張景淇 訴訟代理人 梁芷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