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49號

原告 李宗憲

李偉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文陳明龍陳林和陳慧真黃字廙黃國勝林明義馬瑞慶 間請求109年度六簡字第24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依本院109年11月17日之裁定提出被告陳清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以及陳清文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本(如已提出,可不再提出),並應追加被告陳清文之繼承人為本件之被告。

二、提出被告黃國勝之住居所及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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