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49號
原告 李宗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文 、 陳明龍 、 陳林和 、 陳慧真 、 黃字廙 、 黃國勝 、 林明義 、 馬瑞慶 間請求109年度六簡字第24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依本院109年11月17日之裁定提出被告陳清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以及陳清文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本(如已提出,可不再提出),並應追加被告陳清文之繼承人為本件之被告。
二、提出被告黃國勝之住居所及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