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
被   告 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
前,以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
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
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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