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86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陳潔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受讓第三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後,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故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揆諸依上揭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