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李彥緯 債務人 張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彥緯前就讀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雅雯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李彥緯自98年11月12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
款日109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62,549元整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張雅雯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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