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王樹德 即 王錢玲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