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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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蘇嘉慧 被告 劉鳳明 即鋒彩廣告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明即鋒彩廣告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註:原告起訴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2,000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為22,000元,兩造之僱傭期間未確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以兩造僱傭存續期間得超過10年,故應以10年計算。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64萬元【(22,000121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後為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13,568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