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 林睿紳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 律師被告 葉慧玉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謝玉玲 律師 林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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