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95號聲請人源豐五金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厚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源豐五金行之組織型態若為獨資,聲請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源豐五金行」;若為合夥,聲請人應記載為「源豐五金行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並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又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內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