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被告 洪稚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查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在臺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是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84年10月1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原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及原告有調整之權利。又如逾期還款1期應繳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2期應繳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應繳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自107年8月2日起,消費記帳尚餘11萬9,125元(含消費本金11萬0,578元、起息日期已結算未受償利息/遲延利息7,347元、費用及違約金1,200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㈡被告於102年7月24日向與原告簽訂滿福貸信用貸款約定書
(帳務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經原告核准其得動撥之信用額度為29萬8,000元,並約定週年利率以14.99%計算,分48期攤還,但如未按期給付足額應攤還金額,並應繳納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復105年12月19日申請動撥31萬9,000元,約定以固定利率17.38%計息,分48期攤還;又於106年7月12日動撥16萬5,000元,約定以固定利率17.38%計息,分48期攤還;另於107年1月29日動撥40萬元,約定以固定利率9.99%計息,分48期攤還。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有45萬5,
359元(內含本金43萬2,96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萬0,589元、違約金及月付金利息1萬1,81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民國)│├──┼──────┼──────┼──────┼────┼────────┤││││2萬8,767元│14.79%│自10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信用卡消費款│11萬9,125元├──────┼────┼────────┤││││8萬1,811元│15%│自10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2│滿福貸個人信│45萬5,359元│43萬2,960元│9.99%│自107年12月3日│││用貸款││││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