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謝志良
謝志慧 送達代收人 李明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盛金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陳明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邱盛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應補正原告謝志慧之住居所。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