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009號債權人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懷陸 債務人 陸政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陸政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陸政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陸清和 之除戶戶謄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陸清和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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