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佳錩金屬有限公司
3樓兼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聶斌武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第108條於新型專利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對原告之新型轉移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並認原告之專利並具進步性,並函請原告於文到起30日內,提出第000000000號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此有被告所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因被告所提出之舉發案,有致使原告專利權範圍變更之可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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