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巴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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