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