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何映屏 相對人 吳春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春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三)清償日期:109年2月14日。
(四)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2。
(五)遲延利息(率):無。
(六)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相對人於108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約定109年2月14日清償,詎屆期相對人並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全部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抵押借款收據(正本審核無誤發還,影本附卷)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號財產所有人:│├─┬───────────────────────┬─────┬──────┤│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竹山鎮│中正││170│70│3分之1│├─┼───┼────┼───┼───┼──────┼─────┼──────┤│2│南投縣│竹山鎮│中正││174│98│3分之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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