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信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5年4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4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16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