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原告莎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代表人 薛賢明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德商默克公司(MerckKGaA)代表人喬那斯科勒.莎賓菲蘿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商默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2月5日以「RON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化粧品、香水、乳液、香皂、洗面乳、沐浴乳、香精油、按摩精油、護髮品、護髮劑、護髮油、護髮乳、護髮霜、頭髮滋養霜、洗髮乳、潤髮乳、染髮劑、香料、茶浴包、潔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7年8月16日起至107年8月15日止)。嗣參加人德商默克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違反商標法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98年12月16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