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緝字第1030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93年度簡字第3539號),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玉信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葛長壽 (簽分另案偵辦)為該公司實際經營者。被告明知該公司已無支付能力,基於幫助葛長壽詐取他人財物之犯意,於91年間以該公司名義向集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傳真訂購電腦及印表機等設備乙批價值新台幣(以下同)92138元,使集志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貨物,詎集志公司派 黃志清 前來收款時,被告竟表示已無現金支付而簽獲彰化銀行第000000
0號、面額13038元,及第0000000號、面額100元支票各
1紙塘塞,惟上開支票屆期經提示而不獲支付,黃志清始知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幫助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5年12月4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