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652號債權人 陳力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穩達紡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穩達紡織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經本院以110年度破字第12號裁定宣告破產,債權人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罰金,係發生於破產宣告前,應為破產債權,揆諸前揭說明,應依破產程序行使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