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方法、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否認態度,前尚無犯罪前科,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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