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78號聲請人 林金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美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KK0000000、KK0000000本票之退票理由單,以釋明已向擔當付款人為提示。(所提之本票有指定擔當付款人,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