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哲銘
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哲銘、張雅惠(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5日103年度訴字第8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0萬6,202元核定,故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1,5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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