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8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85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財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2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毓華書記官范欣蘋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財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楊財響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2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5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5月17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巷○○○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5月19日下午2時35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范欣蘋
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