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681號債權人 簡清 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素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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