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忠億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 吳杏珍
王曉茜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中暉
洪牧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5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吳杏珍、王曉茜均辯稱: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杏珍、王曉茜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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