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債權人 宋福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順 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台端聲請狀一、請求標的為新臺幣參拾伍元,於二、原因事實則載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兩者不相符)
二、請釋明前已有取得本票裁定並經確定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司票字第1315號裁定),再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必要。
三、債務人 黃順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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