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坤閔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不再另行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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