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53號聲請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之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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