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8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淑鑾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8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淑鑾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