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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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 吳晨薇 相對人廖 鄭碧蓮
廖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12月2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9年9月24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101196.1635分之1 廖鄭碧蓮 之權利範圍:70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70分之1002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1026887.3635分之1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70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70分之1003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105256.8235分之1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70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70分之1004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103384.441分之1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2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2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平方公尺)號屋層數範圍001476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51.24二層51.24三層51.24電梯樓梯間19.04172.76陽台14.491分之1廖鄭碧蓮之權利範圍:2分之1、廖維國之權利範圍: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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