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代理人 邱莊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石欣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柒元,按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地價稅金額│利息起算日││編號│房屋稅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一│1,566元│95年12月1日││一│2,263元│95年6月1日│├──┼─────┼──────┤├──┼─────┼──────┤│二│1,566元│96年12月1日││二│6,555元│96年6月1日│├──┼─────┼──────┤├──┼─────┼──────┤│三│1,566元│97年12月1日││三│6,457元│97年6月1日│├──┼─────┼──────┤├──┼─────┼──────┤│四│1,566元│98年12月1日││四│6,360元│98年6月1日│├──┼─────┼──────┤├──┼─────┼──────┤│五│1,566元│99年12月1日││五│6,263元│99年6月1日│├──┼─────┼──────┤├──┼─────┼──────┤│六│1,566元│100年12月1日││六│6,166元│100年6月1日│├──┼─────┼──────┤├──┼─────┼──────┤│七│1,566元│101年12月1日││七│6,069元│101年6月1日│├──┴─────┴──────┤├──┼─────┼──────┤│合計10,962元││八│5,972元│102年6月1日│└───────────────┘├──┴─────┴──────┤
│合計46,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