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進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恒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房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