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高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楊淑儀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