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告 石旺根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複代理人 劉德聲 被告石 陳茶
石龍富石 蔡嫦娥 石英玲 石宗烈 石宗樹 石坤明 林 石碧霞 石碧珠 張博翔 張榮華 張雪凰 丁石珠雲 石麗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木輝 (即 石慶居 之承受訴訟人) 黃本銓 (即石慶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本政 (即石慶居之承受訴訟人) 石永華 劉桂年 廖陳嬌 廖文鎬 廖文都 陳阿味 廖文雄 廖文榮 陳英輝 陳英華 陳言能 陳素卿 陳素丹 陳素滿 陳金蒼 黃繡鑾 石漢宗 石俊中 石漢結 石翠玲 石秀娥 石福梓 石綉月 石茂己 石火白 石秀娟 張正吉 張吉田 張富村 王泰裕 (兼 王榮福 之承受訴訟人) 王啟宏 (兼 王榮福之 承受訴訟人) 王意秋 (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王曉芬 (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王易潔 (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石秀琴 陳石秀 梅 石新傳 石秀香 石烜銘 石輝能 石秀雁 陳素貞 陳素秋 黃石英美莊 四妹 黃雯雯 黃純玉 黃綉君 莊 黃凱 黃金華 李阿滿 黃耀霖 黃秀鳳 黃綉屏 張福祥 張芙容 張福財 張桂英 張福通 張色嬌 李莊燕 原住南投縣南投市○○巷00弄0號 莊亦清 莊國棋 莊國展 莊素珍 羅對 莊登善 莊堃德 陳菊 莊榮淵 莊璧縺 莊金豹 莊麗瓊 莊世長 吳岳孟 吳岳華 陳素婚 (即 石坤保之 承受訴訟人) 石承可 (即石坤保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莉芳 被告 石惠娟 (即石坤保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真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圳田 (即石坤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宣判。惟因本件辯論終結後,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陳報被告李莊燕於訴訟進行中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日死亡,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李莊燕之基本資料屬實,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可證,依法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待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後續為審理,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