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313號債權人 黃漢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河創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工程承攬契約書影
本及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